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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文化有法可依 最高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
日期:2003年6月5日 作者:不详 人气: 查看:[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]
  信报讯(记者张学军) 刚刚公布的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,它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文化发展和管理从此将有章可循。

  据介绍,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得到迅速普及和发展,但一些单位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。其突出表现为: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;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;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等。

  据了解,刚刚出台的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的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、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、游戏产品、演出剧(节)目、艺术品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,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。

  《规定》还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,并根据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性与否由文化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分级管理,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。

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违反国家宪法、宣扬反动、色情内容等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,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,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。

(出处:北京娱乐信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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